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號5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軍法逃亡等罪,經本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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