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50號原告玖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 李文生 即正午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自民國92年間起開始生意往來,陸續向原告購買太陽
能集熱面板等相關產品(下稱系爭產品),嗣原告給付貨品後,詎被告遲付月結之96年5、6月份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78,178元,拒未清償,原告出售予被告之太陽能產品因事涉太陽能熱水系統之推廣獎勵,因此,該產品業經經濟部能源委員會予以檢驗認可合格,方能對外銷售,此際終端消費者亦才能獲得補助,藉以遂行推廣之目的,有太陽能熱水系統合格產品之認可證書可據,被告謊稱品質容有瑕疵,拒不清償貨款云云,益見其惡意賴帳之心態。
㈡兩造間之法律關係乃單純為買賣關係,而非接受被告委製
之承攬關係,申言之,有關系爭太陽能集熱面板之產品,其結構乃原告本於專業技術製造之結果,被告僅係就定型之結構產品予以價購承買,故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內容本不及於系爭太陽能集熱面板之結構,因此所交付予被告之貨物無論是銅平板或鋁鰭板,自不涉是否合於買賣契約要旨,亦無生瑕疵與否之問題,所謂「太陽能熱水系統」乃利用太陽能集熱器,收集太陽幅射能把水加熱的一種裝置,至其基本主要構造則由「集熱器」、「儲水槽(桶)」、「管路」和「控制系統」等四部份構成,集熱器中之熱能之吸收板其一般材料為銅板、鋁板、或不銹鋼板,也有使用有機聚合體製成者,而吸收管則多為銅管,故被告陳稱集熱板之結構正常標準為「銅板銅管」,且乃工研院能源委員會頒布標準之基本規格云云,更屬無稽,原告否認之,原告提供之型錄上未載記標明且亦未曾向被告表示系爭產品之集熱板為銅版或鋁版等情,事實上,太陽能集熱器乃重在集熱之效能,並無多加限制以助相關業者之投資、研發,況有關內部結構,原告更早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而告核准公告在案,再者,有關太陽能集熱器之性能,我國並無最低標準之規定,概念上僅需係利用太陽能集熱器,收集太陽幅射能把水加熱者均可稱為太陽能熱水系統,經濟部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所頒布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中,於該要點第5條特明定補助對象為購置並使用經本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之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而所謂「經本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之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乃另定「太陽能熱水系統合格產品申請認可作業需知」,並於該作業需知中訂定可獲得政府獎勵補助之「太陽能集熱器性能標準」,該集熱、散熱之標準,乃產品能否獲得政府獎勵補助之標準,並非太陽能熱水系統之最低標準,被告自不得以未達獎勵補助之性能標準,即謂原告所生產製造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容有瑕疵;再者,被告所提出送鑑定之產品乃消費者已使用近年餘之太陽能熱水器,其之效能當會因使用者已常期繁複使用自然而生遞減之結果,此能物理性職上之正常耗損,甚者,太楊能一般乃多裝置在戶外經過風吹、雨淋、日曬,亦會對其集熱、散熱之效率產生負免之影響,尤有進者,台灣地區水質不良,一旦集熱板結水垢就會造成集熱板阻塞,或腐蝕問題均對集熱、散熱之效率產生負面之影響,是此次鑑定結果該集熱、散熱速率未能合於「太陽能熱水系統合格產品申請認可作業需知」中訂定可獲得政府獎勵補助之「太陽能集熱器性能標準」乃正常之現象,況此一鑑定結果不過代表該經消費者長期使用過之單一特定之太陽能熱水系統之散熱、集熱速率低於經濟部所訂可獲得政府獎勵補助之太陽能集熱器性能標準,並非即指該速率有低於太陽能集熱器之最低標準值,且原告亦出售相同產品予其他商家,其他商家卻未曾表示該產品存有瑕疵而拒付款項之情。
㈢至於強化玻璃乙節,原告為證所用者皆為強化玻璃係自95
年1月起至96年6月間向冠邦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依冠邦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各該銷貨單以觀,皆載記有強化字樣,故此當見原告所用於太陽能集熱產品確為強化玻璃,被告所稱該玻璃為「普通玻璃」純係出於惡意誣指。而鑑定結果亦證明該玻璃為「熱硬化玻璃」而非「普通玻璃」,不管是「熱硬化玻璃」、「強化玻璃」均與太陽能熱水系統之散熱、集熱速率無涉,申言之,此乃重在安裝過程之安全性而已,就安全性而言該二種玻璃並無差異,自無瑕疵可言。綜上,被告僅籠統訛稱產品有問題云云,卻未具體指摘有問題之產品數量及終端消費者確曾反應問題何在等,縱該產品真有被告所指之瑕疵,亦僅在被告主張有瑕疵數量之範圍內生一定之法律效果,豈能就其他無瑕疵問題之產品拒付貨款,且縱有瑕疵,被告早已逾解約之六個月除斥期間,據此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情。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278,178元及自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多年來秉持誠信、安全及高品質為自我要求,從事太陽
能熱水器事業,並基於對用戶身家財產保障,嚴格慎選器材配合廠商,因原告持其公司目錄型號保證(系爭產品型號J2-006C94341),大為宣傳其公司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榮獲ISO-9001國際品質保證、經濟部核定合格製造供應廠商等證件,並且其太陽能熱水器規格中有關系爭之內部器材為強化玻璃及選舉性吸收膜之集熱板,並有實物彩色照片可供瞭解,使被告誤信原告賣出之集熱板皆有強化玻璃、賣出之零件為銅板、銅管,原告販售當時並未表明系爭產品係鋁版或銅版,惟被告卻有特別向原告要求欲購買者為銅管銅版。且銅板銅管間皆以錫為焊接等而向之價購,合格之太陽能集熱器中之銅管銅板應以錫為全焊接使銅管與導熱銅片完全附著,並需以強化玻璃面蓋保溫,縱使以銅管鋁板也需以加導熱膠為完全附著,再以全部焊接才能達導熱效果,倘使用為普通玻璃、鋁板,其集熱效果不合格且因不耐撞擊、易裂而不安全而生危險,又原告非以錫全部焊接而僅以矽力康黏貼,不符合以錫全部焊接之標準,與工研院機關要求標準不同。且依太陽能產品經工研院能源委員會頒布有基本規格,如有生產廠商或出賣廠商欲經工研院能源委員會認證通過檢驗,政府始允核發高額補助,原告一再宣傳其公司經由政府補助,既有政府認證,又有政府補助顯然是價格及品質都有保證,系爭產品即生民法第360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被告得選擇請求原告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為不履行契約之損害。
㈡被告於96年4月份間將原告出賣之系爭產品安裝於客戶指定
處,詎料其中某片玻璃撞到牆壁竟然應聲破裂,而且破裂不規則、尖銳、薄脆,始知系爭產品並非使用強化玻璃,自該時起被告即已向原告表示該系爭產品所用者僅為普通玻璃,與原告所宣傳保證之強化玻璃完全不同,品質、價格及安全性、使用期效完全不同,原告也自認其所提供之玻璃並非強化玻璃,被告一再請原告提出其四年餘來所售與被告之玻璃是否有強化玻璃出廠證明,原告始終無法提出,而原告於96年11月13日庭訊時提出之進口強化玻璃書面,並未提示與被告,被告先就該書面之形式與實質效力予以否認,否認該書面與本件並無關連性,並請求鈞院查明書面資料之時間,且被告所提出之資料,亦不能證明其所進口之玻璃與其賣出予被告之玻璃為同一家、同一批、同一貨裝,縱原告提出冠邦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銷貨單並非強化玻璃之出廠證明,也非由經濟部認證許可證書面,更無任何證明該冠邦玻璃直接裝置於被告購買之太陽能集熱片熱水器中,今原告臨訟提出之購買銷貨單,並非發票,也非出廠檢定合格證明書,該購買銷貨單係始自95年,則原告確尚未完成其自92年起迄今之購買真正合格強化玻璃之舉證責任,原告雖自稱有經濟部合格產品編號證書,但是始終無法提出經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所鑑定產品合格之鑑定報告,足見原告所持證書並非產品之效能鑑定報告,其屬二事,不得再為訴訟上完全之抗辯,況原告亦自認其所出售之太陽能熱水器以新品經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所鑑定,確實尚未達該工研院所制定之太陽能基本功能標準,易言之,原告已無法否認其所出售之產品即為不標準,不合格之產品,雖然原告事後泛言該工研院所制頒之辦法僅供其太陽能業者向政府申請補助而已,並無實質規範標準,實則,原告之產品既達不到上開檢驗標準,即不得以之廣為宣傳,既使廣大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其產品,也使經濟部陷於錯誤進而依其申請核發補助款,即為詐術。
㈢又原告所提供之零件竟然僅為銅管鋁版,此種鋁版耐用性差
、價格低廉、集熱效果太差、硬度差、毀損率太高,與工研院所製定之標準相距甚遠,此由被告檢呈彩色照片一紙證明原告玖吉實業有限公司所出售之銅管已經與其金屬板脫落之事實,該種太陽能熱水器一經脫落即不能再集熱,此即完全無效能、無價值之廢鐵,不值得再以三倍之價錢重新拆卸、焊接、重新裝載裝置,原告竟又偷工減料,將銅管鋁版以矽力康黏接,且非整管黏接,造成銅管與鋁版有普遍性空隙,不容易集熱、不容易導熱,品質差、耐溫性差、易脫落(一脫落則不能集熱,功能喪失殆盡)、易熔化、如熔化產生壞氣影響空氣品質與使用者健康,損害率又快又高,依規定,正常標準應是銅管銅版,且使用耐高溫(使用錫焊接可以耐住太陽高溫數百度甚至更高溫)、金屬穩定性高、國際品管認證通過者,兩者相距品質性能甚遠,再者,原告所提出送請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太陽能熱水系統合格產品認可證書中集熱板材質與型式即標明銅平板,原告並持該能源委員會認可之證書及廠商安裝編號對外誇大廣告及保證,原告所出賣的系爭產品皆未符合太陽能集熱器性能標準中集熱效能及散失熱能速率最低標準值,即可知原告係以掛羊頭賣狗肉方式欺騙商家,出售鋁版、普通玻璃、用矽力康為定點黏貼並用黑油漆假稱為黑鉻電鍍,欺騙不知情之被告,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如接獲市場消費消息,將會不再核發檢驗合格安裝廠商證書,是以,原告不應以其為萬年擋箭牌,虛晃江湖,應該立即誠實認錯並為實質上補救,因此原告應負擔詐欺及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擔保責任。被告既知原告之商品為高度危險商品,即於知悉後一年內為撤銷原來買賣之意思表示,本件太陽能熱水器除了銅板與鋁板之價值差以外,更因原告偷工減料沒有採用全錫焊接,而僅用矽力康黏貼,使得金屬板與銅管脫落,完全失去集熱功能,如雇請工人及車輛拖釣、拆除改裝則每次需請二工人師傅,每人工錢為2,000元,每次即須4,000元,拖釣車每台次為3,000元至4,500元不等,工資加上車輛費用即需約7,000元至8,500元,加上換補之料錢貼補1,000元,如換新銅板則每片銅板需再加6,800元,是以,原告爭執其銅板與鋁板之價值差,並非問題之重點,加上原告提供普通玻璃,不耐颱風,也禁不住高溫,隨時有破裂割碎之危險,將使住戶或地面行人車輛等受到無妄摔擊之危險,此等為原告未依債務之本旨履行給付義務,屬於不完全給付,瑕疵加害給付及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6條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原告無法提出合乎市場安全之材質產品,屬於原告給付不能。原告單僅更換玻璃或更換銅板,卻無法更換以錫全焊接之銅板銅管,也屬無益之履行,被告得以拒絕,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另依第227條規定,請求原告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之金額為:⒈銅板1500片,以每片6,800元為計,共1020萬元⒉工資每人2,000元,每次需二人共同施工,施工100戶約40萬元,⒊吊車每車次為4,000元,以施工100戶為計,約40萬元,以上共可向原告請求至少1100萬元。如原告濫為興訴又拒絕誠信履行契約,被告將主張以上開損害賠償金額抵銷。
㈣太陽能於國內已發展五十餘年,品質及效能都在世界水準之
上,在外國已開發國家中更是精緻工業,國內外從業者基本規格皆要求有強化玻璃、銅管銅版及以金屬錫焊接,始能將銅管與銅版(即導熱片)完全密合全焊,讓集熱與導熱一體完成,加倍功效,然而,原告出賣與被告者全部偷工減料,構成物品危險而嚴重之瑕疵,目前南部客戶中已經有因原告提供之系爭產品之銅管與鋁片脫落之情形,並可預見將會有一波受損害之客戶產生,此為集體消費受損害之情形,屆時如原告不能賠償損害,被告將另向原告訴請損害賠償。是以,被告主張原告所出賣之物品有明顯而嚴重之瑕疵,如有不慎將造成玻璃碎裂,使用者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損失,原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鑑定報告明確指出系爭產品集熱、散熱及耐衝擊均不合格,原告亦已自認其故意不告知其物品瑕疵,被告主張應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0條之規定,並於雙方協調後原告卻再違反協議,遲未提出無瑕疵之物另為交付,又不減少價金,遂於96年9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原告賠償被告之損害,故對於系爭產品所生瑕疵修補請求權等並未罹於時效。然而,原告未曾誠信回應,逕以起訴向被告請求價金,顯無理由,自無受法律保護之必要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願供擔保,請准予免為宣告假執行。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2年間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太陽能集熱面板等相關產品,被告向原告購買之產品就96年5、6月份之貨款共計1,278,178元尚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銷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份之主張堪信為真。惟被告辯稱因原告出售之太陽能集散熱器產品,係使用普通玻璃、銅管鋁板,並僅以矽力康黏貼而成,與被告與其所約定欲購買之合格太陽能集熱器,應使用強化玻璃、銅管銅板,並以錫為全焊接使銅管與導熱銅片完全附著之產品完全不同,原告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為不完全給付且物有瑕疵,自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被告因而解除買賣契約云云。
四、經查,原告售予被告之系爭太陽能集熱器產品係使用熱硬化玻璃、銅管鋁板及以矽利康膠為接合方式,此為原告所是認,並經本院於97年2月將原告售予被告,並由被告於96年5、6月賣給消費者 黃仁皇 之太陽能熱水器產品一組,送工業技術研究院檢定結果,該一組產品為熱硬化玻璃、鋁鰭銅管、灰色膠接合方式、吸熱板之吸收率0.943、放射率0.770等情,此有工業技術研究院97年8月之太陽能集熱氣檢定報告附卷可稽,因此本件所須審認者為太陽能熱水器產品,是否需以強化玻璃、銅管銅板並以錫為全焊接始為合格產品而得以販售,及兩造間是否曾約定原告所售予被告之系爭產品,必須為上開品質之產品。查原告生產之太陽能熱水器產品,其集熱板材質與型式有兩種,一種為銅平板、另一種為鋁鰭片,均取得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太陽能熱水系統合格產品認可證書,且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就太陽能熱水器吸熱板結構改良曾取得專利證書,其申請專利範圍之特徵係在於:導水管在置入吸熱板預製的凹陷槽道內後,係利用膠著劑塗佈於吸熱板與導水管靠接之槽道邊緣介面處,藉以取得兩者之膠合固定,且不影響吸熱板與導水管的良好靠貼接觸關係,其中該吸熱板係採吸熱性佳且成本較低廉之材質製成,其中膠著劑係為矽膠(俗稱矽利康膠)等情,亦有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核發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合格產品認可證書及專利證書、專利公報等在卷足憑,故由上開認可證書及專利證書可知,於我國合格之太陽能熱水器產品,亦可使用鋁板及以矽利康膠接合方式為之,並非如被告所言必以銅管銅板且以錫為全焊接始係所謂之合格產品,故被告稱原告之產品係以普通玻璃、鋁板及以矽利康膠接合為屬不合格之瑕疵產品,顯無足採;再被告辯稱當初向原告購買太陽能熱水器產品時,即約定為強化玻璃、銅管銅板並以錫為全焊接之產品一節,除經原告予以否認外,復未據被告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且被告在系爭產品此之前曾向原告購買銅管鋁板及銅管銅板兩種材質之太陽能熱水器,此有原告提出之銷貨單為證,以被告自承已從事販賣安裝此類產品24年,對此類產品甚為了解等情為斷,其於購買此類產品時因高低價差之故,必定知悉有兩種不同之產品在販售,嗣後稱與原告約定欲購買的並非價格較低之產品,其所辯自難採信。
五、又查,依據經濟部93.12.31經授能自第00000000000號令發布之「太陽熱水系統合格產品申請認可作業須知」附表一「太陽能集熱器性能標準」合格產品之規定,其熱效率須≧0.
75、散熱係數須≦7.0,而前開經本院送請工業技術研究院檢定之一組太陽能集熱器產品,熱效率為0.71、散熱係數為
7.5,未達現行合格產品認可之性能標準,固有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98年3月26日成大研基建字第09800785號函在卷可考,惟就太陽能熱水器產品之集、散熱係數而言,其代表一個熱水器產品之熱性能特性,故無所謂最低標準值。唯依經濟部「太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規定,集熱器符合集熱係數≧0.75,散熱係數≦7.0者,得請獎勵補助,且太陽能熱水器產品之集、散熱係屬等性能在長期使用後,其遞減現象與比例的原因複雜,一般與集熱板材料特性、現場施工(集熱器方向、管路配置、管路保溫等)、定期維護保養狀況、水垢與腐蝕…等等有關,目前尚無具體的量化指標,安裝後影響太陽能熱水器產品之集、散熱係數下降之原因同以上所述情形,亦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97年12月15日工研轉字第0970015440號函覆內容可憑,因此太陽能熱水器產品於符合推廣獎勵要點規定之集散熱係數時即得申請補助,且被告亦自承每台太陽能熱水器安裝時,均由成功大學勘驗員到現場勘驗,符合上開標準合格通過時即會撥給補助款,被告至目前為止向原告所買之太陽能熱水器產品均有申請到補助款,包括本院將消費者黃仁皇所安裝送請鑑定之太陽能熱水器在內等語在卷,故原告售予被告之系爭太陽能熱水器產品於安裝時應係符合集散熱器數標準,始會全部均申請獲得補助,雖上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函稱依工研院97年8月檢定報告所示,本院送請鑑定之產品集散熱係數有未達標準之情事,然消費者黃仁皇之太陽能熱水器係由被告於96年5、6月間所安裝使用,迄97年2月始送鑑定,已達8、9個月,則該產品難謂於事後不會發生於安裝後,因為集熱板材料特性、現場施工(集熱器方向、管路配置、管路保溫等)、定期維護保養狀況、水垢與腐蝕…等等原因導致未達標準之可能,就此尚難認定原告將系爭產品出售予被告時,即有不符合集散熱係數標準之情形存在,是被告以工研院之檢定報告稱原告之一組產品集散熱係數不符合獲得補助之標準,即主張原告出售之系爭太陽能熱水器產品全部有瑕疵且係不完全給付,殊嫌率斷,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出賣與被告之系爭太陽能熱水器,係取得合格證書,復經被告為消費者安裝後均經勘驗合格申領取得補助款無訛,是被告辯稱原告所出售之系爭產品為不合格者,顯無足採,另被告亦未舉證證明兩造約定之買賣標的係銅管銅板之產品,且其並未因出售之系爭產品有任何瑕疵,而有消費者對之反應或遭追償之情事發生,因此被告以原告出售之系爭產品有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之情形,致其生有損害,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因而拒絕給付原告系爭買賣價金,洵屬無據。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1,278,178元及自履行期屆至時即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贅詞論列。
九、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幼華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