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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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被告 劉俊愷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 律師
尤文粲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俊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金訴 字第 795 號裁定(112.10.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聲 字第 15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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