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麻藥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年確定,並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