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7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3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4,480元(以上訴人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