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台中分局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仟玖佰陸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折合
新台幣伍仟捌佰玖拾肆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壹份(請務必註明本件案號,以免重複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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