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五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玖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
佰柒拾伍萬玖仟叁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壹份(請務必註明本件案號,以免重複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徐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