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四號
原告乙○○
己○○丁○○丙○○甲○○法定代理人 林昭 對右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貳仟元,折合銀元玖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