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千琡 、 葉金泉 、汪國華、 葉蔡素 、 葉碧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26,652元【計算式:新台幣907,930元+(美金共67,005.75元×31.62),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8年9月4日之臺灣銀行公告美金兌換新台幣之現金賣出匯率:1比31.62元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0,9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4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