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債務人 葉千琡 債務人 葉金泉 債務人 汪國華 債務人 葉蔡素 債務人葉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萬陸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萬陸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萬伍仟參佰陸拾玖點柒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