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黃素瑩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0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不得製造噪音侵入原告住所,屬請求行為或不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與財產權上請求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繳裁判費,就新臺幣500,000元財產權請求部分,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就行為不行為部分,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新臺幣8,4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400元,尚欠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