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 闕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提出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請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再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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