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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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郭素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37,920元(計算式:應移轉面積共311.53坪×64,000元/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472元。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12份。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