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8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 告 李惠雯 即 聖荷西 手作餅屋
李明道
李黃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惠雯即聖荷西手作餅屋、李明道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惠雯即聖荷西手作餅屋於民國90年9
月12日邀同被告李明道、李黃金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期限3年,雙方約定按月攤還本
息,借款利率按百分之15計息。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
率加付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2年9月11日起未
依約攤還本息,尚欠615,9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雖原告迭經催討無效,依上開契約書中約定未依約攤還本息
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要求提前清
償全部債務,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合併函、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
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被告李惠雯即聖荷西手作餅屋、李明道已於相
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
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李黃金蘭到庭對原告主張之事
實並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