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浩蓁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事件(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浩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浩蓁因槍砲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槍砲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正當,應定其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