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余正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3,410元│100年11月2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152,073元│100年11月23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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