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975號債權人 蔡李美 緣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游玉偵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述,本件債權人應為譽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李美緣 個人,有債權人提出之兩造和解協議書及和解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債權人顯無法釋明系爭債權存在,其以自己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