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刑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投刑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建中明知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申辦金融帳戶領得金融卡使用,並無特定身分之限制,且金融帳戶攸關個人債信及資金調度,茍任意交付金融帳戶金融卡予他人,該帳戶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在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該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陳建中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經由網際網路即時通訊軟體,將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南投分行申設之000000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告知真實姓名不詳、自稱「 陳燦宏 」之男子,再依該人指示,於民國100年8月10日下午,在南投縣南投市之全家便利商店,將其上開帳戶之金融卡,依「陳燦宏」指定之收件人及地址,交付宅配通寄送予「 許國榮 」收受,容任該人或其轉手之詐欺集團藉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詐欺集團取得陳建中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楊苑君詹琬淳 等被害人,致楊苑君等2位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至陳建中上開帳戶內,各該款項並旋於轉帳當日遭人持上開帳戶之金融卡領出(詳細詐騙方式、轉帳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因楊苑君等2位被害人轉帳後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陳建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自稱「陳燦宏」之人在網路上表示欲提供工作予伊,並要求伊提供金融卡,伊即以前揭方式提供其上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並於翌日取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薪資」。
(二)被害人楊苑君、詹琬淳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渠等遭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而轉帳至被告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情。
(三)臺灣中小企銀南投分行100年9月15日100南投字第1000000423號函檢送之被告上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1紙、楊苑君之基隆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2紙、詹琬淳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2紙及金融卡影印1紙。
(四)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且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申辦金融帳戶領得存摺或金融卡使用,並無特定身分之限制,如無特殊理由,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理;又金融帳戶資料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有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金融卡,是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若該等專有物品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要求他人提供帳戶或商借他人帳戶使用,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行為人真實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且邇來利用各種名目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為79年次,並供稱於本件行為時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熟悉網際網路使用,且曾在汽車公司擔任業務員,可見被告並非無智識或社會經驗之人,並得使用網際網路以查知社會上各種資訊,對於將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他人,該人將可自由使用該帳戶出入金錢,並可藉此隱匿該人之真實身分,該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欺取財之不法目的使用乙情,自難諉為不知;再參以被告自承伊係提供另1郵局帳號供該自稱「陳燦宏」之人匯入薪資,該郵局帳戶並於伊寄出金融卡翌日即匯入1筆4,000元之款項,伊乃提領該款項使用,復於偵訊時供稱:我當時有質疑為何需要我的金融卡及密碼,(問:是否懷疑是詐騙集團騙取你的帳戶使用?)當時有懷疑等語,顯見被告明知匯入工作薪資只須提供金融帳戶即可,毋庸提供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並已懷疑該不詳之人可能係詐騙集團欲騙取其帳戶使用,竟仍將其帳戶金融卡、密碼提供予該不詳之人,容任該人任意使用其帳戶,被告並提領該人所匯款項花用,足徵被告已預見提供其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提供予他人,可能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欺取財之不法目的使用,且上開帳戶實際上被利用作為詐欺使用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具有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其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犯罪集團成員,供其詐欺被害人取得財物之用,僅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或被告有參與詐騙被害人或領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等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之行為。本案之正犯為某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楊苑君等2人詐騙財物,正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以提供其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如附表所示楊苑君等2位被害人之犯行,乃以1行為同時觸犯多次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79年次,行為時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集團遂行犯罪,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已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惟其於成年後除本案外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且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並考量本件被害人數、遭騙金額,及被告犯後雖僅坦承交付金融卡、密碼之過程,但已與被害人楊苑君、詹琬淳達成調解,賠付被害人所受損害,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2份在卷可參,尚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為憑,本院考量其素行良好,年僅22歲,現就讀科技大學,僅因一時思慮不週,致罹刑典,惟犯後已賠付被害人所受損害,已見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基於社會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非無再觀後效之餘地,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新臺幣)│├──┼───┼──────────────┼────┼────┼────┤│1│楊苑君│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8月15日│100年8│基隆市七│10,032元││││20時46分許,以電話聯絡楊苑君│月16日0│堵區泰安│││││,先冒稱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佯│時13分許│路上之OK│││││稱楊苑君前於購物時,因作業錯││便利商店│││││誤,致其帳戶會定期扣款云云,││內之新光│││││再冒稱郵局專員,向楊苑君佯稱││銀行自動│││││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櫃員機│││││設定云云,致楊苑君陷於錯誤,│││││││依該人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地將右列金│││││││額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2│詹琬淳│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8月12日│100年8│詹琬淳位│11,423元││││16時58分許,以電話聯絡詹琬淳│月16日0│於臺中市│││││,先冒稱動物星球網站人員,佯│時16分許│霧峰 區吉 │││││稱詹琬淳前於購物付款時,誤設││峰西路之│││││為分期付款,將每月扣款云云,││住處內│││││再冒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向詹琬淳佯稱須持金融卡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詹琬淳陷於錯誤,依該人指示經│││││││由網際網路操作網路銀行,而於│││││││右列時、地將右列金額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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