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吳明樺 被告 張明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簡上字第3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吳元曜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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