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坤宏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坤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蔡坤宏因搶奪等案件,歷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兼以數罪併罰而定其所應執行之刑,盡皆確定且已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10月7日獲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22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1年4月27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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