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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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嘉祥車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李文正 於民國87年1月17日死亡,李文正死亡前幾年,已與家母 李陳鳳春 離婚,聲請人隨母,聲請人於李文正死亡後不久始知消息,當時年僅13歲,不知李文正有無債務,不懂得要辦理拋棄繼承,聲請人未繼承遺產,就李文正之債務不負清償責任,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1649號強制執行程序,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1649號強制執行程序,已於98年12月25日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發債權憑證結案,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於99年2月3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無實益,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9號民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之,聲請人請求裁定停止執行,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