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9月26日將被告羈押,於95年12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爰自95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