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告 郭安 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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