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乙○○
甲○○○丙○○共同 黃敬唐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銘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已解散,但依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被告應行清算,於清算完結前,其人格尚未消滅。查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台北縣板橋市○○○路○○○號之1(2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