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 方宏豪 被上訴人 賴錫賢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1號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0萬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
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標的│價額(新臺幣)│備註│├──┼───────────────┼───────┼──────────────────────┤│⒈│門牌號碼:苗栗縣苑裡鎮3鄰南房│72萬2,100元│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11號囑託正│││43-5號房屋(即遷讓房屋部分)││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及房屋稅籍證明書│├──┼───────────────┼───────┼──────────────────────┤│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108萬5,600元│上訴人占用前開土地面積共計339.25平方公尺×公│││(即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告土地現值3,200元=108萬5,600元│├──┴───────────────┼───────┼──────────────────────┤│合計│180萬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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