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吳雨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相對人吳雨錚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1月20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予相對人吳雨錚,貸款期間為七年,並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7月20日屆滿,貸款利率為13.49%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三)詎相對人吳雨錚自113年6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605,627元(其中本金457,112元,緩繳息148,5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8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112元

吳雨錚

自民國113年06月20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19日止

年息13.49%

001

新臺幣457112元

吳雨錚

自民國113年07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9日止

年息15%

001

新臺幣457112元

吳雨錚

自民國114年0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49%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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