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74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告 郭素碧 (即 賴文新 之繼承人)(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郭素碧已死亡,並於民國113年7月14日為死亡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郭素碧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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