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91號

原告 周黃可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田美蓮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請於函文到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有死亡者,須提出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追加其合法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列為追加當事人,並詳載追加當事人之年籍地址),如其繼承人中亦有死亡者,須加列繼承人之再轉或代位繼承人為追加被告,及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欄之起訴狀(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㈡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及上揭4筆土地現況照片,及註明其上有無建物或地上物,如有,亦應提出建物或地上物之照片。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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