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96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管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KARALKIN,MAKSIM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馬正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