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聲請人即受告知訴訟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清償債務事件全卷,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受訴訟告知人,而為瞭解聲請人與本件爭議之關連,認有聲請閱覽之必要,爰向本院聲請閱卷等語。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被告向其買受坐落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之買賣價金,而被告辯稱土地有遭人傾倒廢棄物之瑕疵,請求減少價金等語,對此,原告主張廢棄物為聲請人所傾倒,並請求將本件訴訟告知聲請人。經核,聲請人雖非本案訴訟之當事人,但在法律上與本件訟爭有利害關係,且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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