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葉韋良 律師 鄭正忠 律師再審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施裕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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