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1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1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金源 │第一商業銀行 沙鹿分 │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伍仟玖佰貳拾柒元│UA九八0六四一│││││行│││六││├─┼─────────┼─────────┼───────────┼────────┼────────┼──┤│2│ 楊培昌 │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壹萬叁仟柒佰貳拾│TB七四六四0七│││││行││元│七││├─┼─────────┼─────────┼───────────┼────────┼────────┼──┤│3│聯合興五金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柒仟陸佰玖拾元│ED0二四七九六││││ 陳錫金 │行│││0││├─┼─────────┼─────────┼───────────┼────────┼────────┼──┤│4│苰大五金有限公司復華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貳萬伍仟零貳拾元│AC二三五二八三│││││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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