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44號聲請人 鄧志宏 代理人 郭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002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