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99號聲請人上洋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懿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上洋通信有限公司 柯順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103年5月5日35,000元AC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