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美秀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呂姿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