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95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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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953號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
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壹張,票據債
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確認被告所持有本院96年度票字第21699號裁定附
表編號一本票對於原告乙○○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甲○○、 藍晨瑋 到庭證稱該本票係
由訴外人即被告之妻甲○○以被告名義簽發乙節,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原告首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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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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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TH0000000│新臺幣30萬元│9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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