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撤緩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貴鵬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1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均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鳳山刑事第3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