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購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張月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淑華 間請求給付購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