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再按併合處罰之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文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文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6日│108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566號│偵字第3566號│偵字第401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5號│109年度訴字第65號│109年度訴字第6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5號│109年度訴字第65號│109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判決│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均否│均是│均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465號│字第10466號│字第10838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01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判決│109年6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均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8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