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因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88年12月25日死亡、生前籍設高雄市○鎮區○○○巷00號)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