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哲鳴
陳進興莊文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伍拾貳張)、小石頭叁拾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一二號被告吳哲鳴等三人賭博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一副及小石頭三十顆,分別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籌碼,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吳哲鳴等三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六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農村公園」之公共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並以俗稱「大老二」之遊戲方式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為每人各發十七張牌,並各分十顆小石頭為籌碼,如手中所持之撲克牌十七張中有「梅花3」者,則多補一張牌並可先出牌,先將手中之牌脫手完畢者即是贏家,其他各家則視手上剩餘牌數量,持牌較多者為大頭、較少者為小頭,分別須給付贏家小石頭二顆、一顆,若贏家最後出牌有大老二,則分別須給付贏家小石頭四顆、二顆,如有人將小石頭輸完,則當場以每顆小石頭為新臺幣十元清算,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下午七時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被告吳哲鳴等三人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均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以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一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撲克牌一副(五十二張)、小石頭三十顆,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用以賭博之籌碼,業據被告等供認在卷,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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