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1號

原告 余書煌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彥勳 (住址詳卷)

林浩軒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原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余書煌就本院114年度原簡字第39號被告陳彥勳、林浩軒被訴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