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肯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265,400元(以原告請求之45筆土地總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即198757平方公尺x2200元=437,26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88,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