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923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政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68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二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甲○○與中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武 」、「會計」、「 小黑 」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乙○○提供其位於新竹市○○路○○巷○○弄○號4樓租屋處,作為裝設電話轉接、節費器等設備場所。另由上開詐欺集團之某成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 范鴻文朱楊月花吳志國曾德昌黃子銘任俊儒 (是否涉犯詐欺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處)所申請取得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其他不詳人士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供作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用。自民國96年2月中旬某日起,在中國之詐欺集團某成員,即陸續利用快遞方式,將節費器27臺、VOIPGATEWAYFX-04A(3臺)、VOIPGATEWAYNEWROCKMX8(4臺)等設備及范鴻文、朱楊月花、吳志國、曾德昌、黃子銘、任俊儒等人所申請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寄送與甲○○收執,並由乙○○、甲○○將上開所收得之設備,裝設在乙○○所提供之上開租屋處內,充作「電信轉接平臺」機房,提供中國之詐欺集團作為各類型詐欺電話轉接使用,並利用電腦使用GATEWAY建立虛擬IP,藉以設定號碼轉接,由甲○○不定期負責抽換雙卡電話節費器上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之工作,使上開詐騙集團可於受詐騙人等依詐騙集團指示或其他資訊撥打詐騙電話時,即可直接接通至位在中國的詐騙集團人員,藉以規避檢警之查緝,自96年3月初起,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在中國以隨機撥打電話之方式,撥打電話至臺灣地區各縣市民眾之家中電話、手機,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臺灣民眾,致使 鐘景 彰、 潘少 懷、 易正林佩樺許五郎鍾春美陳木淵朱祐吾鄔忠健陳招睦盧東仁 等人陷於錯誤,誤信為真,經撥打至其等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即經由上開機房設備轉接至在大陸之詐騙集團成員接聽,誘使前開民眾匯款(受詐騙人之受騙日期、地點、詐騙手法、金額、匯入之人頭帳戶等詳如附表一所載,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一、十三至十九號所載之事實,業經原審於99年4月27日以裁定均公訴駁回確定在案)。嗣經警循線於96年4月27日上午10時許,至乙○○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 鐘景彰潘少懷 、易正、林佩樺、許五郎、鍾春美、陳木淵、朱祐吾、鄔忠健、陳招睦、盧東仁訴由 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甲○○分別於原審、本院準備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鐘景彰、潘少懷、易正、林佩樺、許五郎、鍾春美、陳木淵、朱祐吾、鄔忠健、陳招睦、盧東仁,證人 陳仁芳 分別於警詢時指訴、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手扎(即原審卷筆錄所記載之「筆記本」)5張、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預付卡申請書1份、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基本資料2份、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基本資料(易付卡客戶資料)3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張、告訴人之匯款憑證等在卷可稽。是足認被告2人上述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乙○○、甲○○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乙○○、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武」、「會計」、「小黑」等多名實施詐騙集團之成員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乙○○、甲○○依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架設電腦設備,隨時保持網路暢通,並於每次收受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所郵寄之SIM卡後,負責將前次裝置於節費器上之SIM卡替換下來,以保持電話轉接線路運作暢通,渠等均係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一個整體決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無非係欲達同一詐欺取財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應僅論以一個共同詐欺行為;又被告乙○○、甲○○以一個共同詐欺行為與所屬中國詐騙集團分別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
三、原審以被告等事證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本案被害人眾多,被騙金額亦共計多達新台幣(下同)3,266,000元,原審僅分別量處被告二人有期徒刑5月、6月,並均諭知緩刑2年,顯有失出之嫌,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指原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應由將原判決撤銷。爰審酌被告2人素行均佳,因失業亟欲謀求經濟來源,而一時思慮欠週,竟為貪圖不法利益,接受中國詐騙集團指示,在臺灣擔任從事詐欺電話之機房角色,致詐騙集團成員易於行使詐術以騙取被害人即上開告訴人之款項,其所為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甚至使被害人畢生積蓄全數化為烏有,求償無門,並造成附表一被害人共11人之損害不輕,併審酌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參與犯罪之程度即被告乙○○負責提供架設上開電信設備之處所,且於整個參與過程中,僅收受由被告甲○○所轉交之房租分攤費用5,000元,被告甲○○負責與詐欺集團之成員接洽並更換SIM卡,且迄被查獲為止,尚未分得詐騙而來之不法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乙○○、甲○○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歷經本案之偵審程序,均已見悔意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且被告乙○○、甲○○於原審審理中已分別捐款120,000元、200,000元予公益團體,此亦有卷附之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匯款通知單2紙在卷可參。是本院認被告2人確有悔改之心,上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4、5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2人或共犯「小武」、「會計」、「小黑」等人所有且互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或非被告2人所有,或為被告2人所有,惟與本件犯罪並無關聯,復查無證據證明附表三之物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建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83.01.28)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日期│詐欺集團成員│方法│金額│帳戶││││所使用之電話││新臺幣│││││及受騙地點││││├──┼────┼──────┼────────┼───┼────────┤│1│96年3月9│電話:│鐘景彰接獲詐騙集│80萬元│中華郵政公司 卓蘭 │││日13時許│0000000000號│團某成員自稱金管││郵局帳號00000000│││││會 張學武 之電話,││000000000號帳戶││││桃園縣龜山鄉│佯稱鐘景彰所有之││內。││││自強東路│電話遭冒用,鐘景│││││││彰需先將款項存入│││││││所指定之郵局帳戶│││││││,致鐘景彰陷於錯│││││││誤。│││├──┼────┼──────┼────────┼───┼────────┤│2│96年3月9│電話:│潘少懷接獲詐騙集│40萬元│ 黃國雄 所有之中華│││日14時許│0000000000號│團某成員之電話,││郵政公司永康鹽行│││││佯稱潘少懷之身分││郵局帳號00000000││││基隆市○○路│資料遭冒用,申請││000000000號帳戶││││294巷44之2號│多項人頭電話及帳││內。││││3樓│戶,潘少懷需先將│││││││款項存入所指定之│││││││郵局帳戶,致潘少│││││││懷陷於錯誤。│││├──┼────┼──────┼────────┼───┼────────┤│3│96年3月│電話:│易正接獲詐騙集團│55萬元│ 林同德 所有之中華│││9日上午8│0000000000號│某成員之電話,佯││郵政公司杉林郵局│││時30分│0000000000號│稱易正之身分資料││鳳山36支帳號0101│││││遭冒用,申請人頭││0000000000號帳戶││││桃園縣平鎮市│電話,且已將易正││內。││││承德路107號│郵局與銀行之帳號│││││││凍結,如不要凍結│││││││,須將郵局及銀行│││││││之款項提出,存入│││││││所指定之郵局帳戶│││││││,致易正陷於錯誤│││││││。│││├──┼────┼──────┼────────┼───┼────────┤│4│96年3月│電話:曾德昌│林佩樺接獲詐騙集│12萬8,│ 李俊南 所有之中華│││6日上午8│所有門號│團某成員之電話,│000元│郵政公司嘉義 朴子 │││時許│0000000000號│佯稱林佩樺之身分││郵局帳號000-0000│││││資料遭冒用,已申││0000000000號帳戶││││新竹市竹村3│請門號0000000000││內。││││路18號│號電話使用,尚欠│││││││電信費未繳納,且│││││││已將林佩樺郵局與│││││││銀行之帳號凍結,│││││││如不要凍結,須將│││││││郵局及銀行之款項│││││││提出,存入所指定│││││││之安全帳戶內,致│││││││林佩樺陷於錯誤。│││├──┼────┼──────┼────────┼───┼────────┤│5│96年3月6│電話:曾德昌│許五郎接獲詐騙集│1萬8,0│帳號:0000000000│││日上午9│所有門號│團某成員之電話,│00元│0000000號帳戶。│││時許│0000000000號│佯稱許五郎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另不詳人士申│號電話,未繳納電││││││請之00000000│信費,要將許五郎││││││30號。│其他郵局與銀行之│││││││帳號凍結,如不要││││││臺北縣三重市│凍結,須將郵局及││││││三民街81號4│銀行之款項提出,││││││樓│存入所指定之帳戶│││││││內,致許五郎陷於│││││││錯誤。│││├──┼────┼──────┼────────┼───┼────────┤│6│96年4月4│電話:范鴻文│鍾春美接獲自稱中│38萬元│中華郵政公司高雄│││日15時許│所有門號│華電信之員工電話││苓雅郵局帳號0041││││0000000000號│,佯稱積欠電話費││0000000000號│││││1萬餘元未繳納,││││││臺中縣東勢鎮│要將鍾春美郵局之││││││東環街217號│帳號凍結,如不要│││││││凍結,須將郵局及│││││││銀行之款項提出,│││││││存入所指定之帳戶│││││││內,致鍾春美陷於│││││││錯誤。│││├──┼────┼──────┼────────┼───┼────────┤│7│96年4月2│電話:│陳木淵接獲自稱係│1萬元│臺南中小企業銀行│││7日上午│0000000000號│ 呂宏勝 之男子,欲││帳號│││10時許││向陳木淵借貸5萬││000-000000000000││││金門縣金湖鎮│元,致陳木淵不疑││號│││││有他,而陷於錯誤│││││││。│││├──┼────┼──────┼────────┼───┼────────┤│8│96年4月│電話:黃子銘│朱祐吾接獲自稱係│3萬元│中華郵政公司 苗栗 │││18日│所有門號│友人( 酷企兒 )之││北苗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號│電話,欲向朱祐吾││00000000000000號│││││借貸3萬元,致朱│││││││祐吾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9│96年3月│電話:吳志國│鄔忠健接獲自稱係│2萬元│兆豐商業銀行臺中│││16日上午│所有門號│友人 李淑娟 電話,││分行帳號00000000│││10時許│0000000000號│欲向鄔忠健借貸2││00000000000號│││││萬元,致鄔忠健不│││││││疑有他,而陷於錯││││││桃園縣八德市│誤。││││││新興路10號住│││││││處││││├──┼────┼──────┼────────┼───┼────────┤│10│96年3月│電話:吳志國│陳招睦接獲自稱係│1萬元│彰化商業銀行西屯│││13日上午│所有門號│友人之電話,欲向││分行帳號000-0000│││10時許│0000000000號│陳招睦借貸1萬元││0000000000號│││││,致陳招睦不疑有││││││臺南市科技一│他,而陷於錯誤。││││││路36號││││├──┼────┼──────┼────────┼───┼────────┤│11│96年3月│電話:│盧東仁接獲詐騙集│92萬元│ 徐龍富 所有之臺中│││14日13時│0000000000號│團某成員之電話,││三信銀行成功分行│││許│0000000000號│佯稱盧東仁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之門號0000000000││8號。││││苗栗縣頭份鎮│號電話,1萬餘元││││││華夏路60號│電信費未繳納,要││ 周鴻逸 所有之中華│││││將盧東仁其他郵局││郵政公司前鎮郵局│││││與銀行之帳號凍結││高雄十支帳號0041│││││,如不要凍結,須││0000000000號。│││││將郵局及銀行之款│││││││項提出,存入所指│││││││定之安全帳戶內,│││││││致盧東仁陷於錯誤│││││││。│││└──┴────┴──────┴────────┴───┴────────┘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節費器│27台│├──┼──────────────┼───┤│2│VOIPGATEWAYFX-04A│3台│├──┼──────────────┼───┤│3│VOIPGATEWAYNEWROCKMX8│4台│├──┼──────────────┼───┤│4│網路電話機│1台│├──┼──────────────┼───┤│5│硬碟│2台│├──┼──────────────┼───┤│6│數據機│4台│├──┼──────────────┼───┤│7│電腦主機│3台│├──┼──────────────┼───┤│8│銀幕│2台│├──┼──────────────┼───┤│9│鍵盤滑鼠│1組│├──┼──────────────┼───┤│10│天線│25組│├──┼──────────────┼───┤│11│線材│1批│├──┼──────────────┼───┤│12│帳冊及文件(筆記本)│1批│├──┼──────────────┼───┤│13│SIM卡│21張│└──┴──────────────┴───┘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行動電話│8支│├──┼───────────┼───┤│2│銀行存摺│14本│├──┼───────────┼───┤│3│金融卡(提款卡)│5張│├──┼───────────┼───┤│4│國際電話卡│3張│├──┼───────────┼───┤│5│MOTOROLA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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