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起算日(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94年10月1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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