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勞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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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頷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育民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屏 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94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