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曾梓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梓庭前就讀明台高中時,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2,617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曾梓庭自111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5,03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7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39元

曾梓庭

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25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4月27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5

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39元

曾梓庭

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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