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