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張永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程翠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