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莊子諄 法定代理人 莊曼曦莊馥綺 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
邱懷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珍如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陸萬玖仟零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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